石油工业技术监督

《石油工业技术监督》杂志社工作站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工业技术监督》杂志社(以下简称杂志社)与各石油、石化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以期进一步做好杂志社的组稿、发行、广告等各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结合杂志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杂志社工作站的设立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站组织机构及其构成

第一条 《石油工业技术监督》杂志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在《石油工业技术监督》杂志社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站是杂志社与通讯员,广大作者、读者联系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工作站的设立 、调整,由各石油、石化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杂志社审批同意后,由杂志社颁发证书并予以备案。工作站一般设在石油、石化企事业单位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内。

第三条 工作站设站长1名,可由石油、石化企事业单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级或科级领导兼任;设副站长1名,可由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专职负责人兼任;通讯员若干名,根据驻地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条 工作站站长、副站长由各单位上报杂志社,由杂志社审核,经审核同意的站长、副站长将在《石油工业技术监督》官网上公布、发文,并颁布《地方工作站站长聘书》。

第三章 工作站的性质

第五条 工作站是杂志社设在各地的工作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工作站开展的与杂志社有关的所有行为,杂志社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但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工作站作为杂志社派出机构,挂靠驻地石油、石化企事业单位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双重领导;驻地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工作站站长,业务上以杂志社的领导为主。

第七条  工作站在本地所做的宣传推广工作,需要杂志社支持的,报由杂志社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工作站的义务及权利

第八条 工作站的义务

1.宣传及组稿

(1)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石油和石化工业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石油工业技术监督》杂志在本地的组稿、宣传工作,每年完成一定数量的组稿任务。

(3)协助杂志社做好当地通讯员队伍建设及其业务培训工作。

2.杂志的广告、发行

(1)积极发掘报道驻地石油、石化企事单位行业文化、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最新内容,策划并组织企事业单位在本刊进行广告宣传。

(2)开拓所在地区的订阅资源,采取多种发行方式大力宣传杂志社,通过多种渠道不断拓宽杂志社发行渠道,提高本地区发行量。

3.发展理事会成员

《石油工业技术监督》理事会是杂志社不断前进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理事会成员和杂志社可以相互提高其影响力,相辅相成、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工作站可以利用驻地工作的便利性,挖掘其石油、石化企业中信誉、形象好的重点单位作为《石油工业技术监督》理事会成员。

第九条 工作站的权利

1.工作站推荐的稿件将取得在《石油工业技术监督》杂志上发表论文的优先权。

2.工作站可以获得在《石油工业技术监督》杂志上宣传报道驻地企事业单位,优先刊登广告的权利。每年免费赠送工作站本刊彩色广告1-2个版位。

3.工作站成员可按比例获得杂志发行、理事会成员发展等宣传、劳务费用。

第五章 工作站的管理

第十条 杂志社具体实施对各工作站的管理职能,负责具体工作的布置、传达、协调。各工作站的业务工作应及时和杂志社沟通、汇报。

第十一条 杂志社对工作站实行岗位目标管理,按年度评选优秀工作站站长。

第十二条 杂志社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工作站站长的同志,可建议给与一定奖励;对在杂志社组稿、宣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站长或通讯员,杂志社将予以嘉奖或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工作站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恪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宣传工作纪律,不得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要不合规定的钱物。

第十三条 工作站的登记地址、电话等项目发生变更时,站长或是有关工作人员应在15日内以有效的方式通知杂志社,以便备案。

第十四条 按本规定设立的工作站的人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拉拢广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各工作站不得私自从事与发行和广告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借以杂志社的名义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六条 工作站要终止其业务活动的,必须提前20日向杂志社提交书面报告,并及时到杂志社办理有关的注销登记手续,同时交回与杂志社有关的所有证件。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条  杂志社发给各工作站站长、副站长和通讯员的证件,有效期3年。站长、副站长和通讯员在3年内能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完成任务的,杂志社将继续聘任,并更换证件;对不能履行职责的通讯员,杂志社将不再聘任,证件到期失效。

第十八条 杂志社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站站长及通讯员联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石油工业技术监督》杂志社负责解释。